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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保护消费者权益 克东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

时间:2024-04-15

来源: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乔佳鑫

编辑:杨哲

审核: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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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日益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内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强化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广泛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保安社区等单位联合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检察干警与参加活动的各单位人员为居民朋友们讲解了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耐心、细致地回复了群众关心的维权渠道、举证方式等问题,帮助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干警还发放了宣传手册,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件线索反映渠道、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等,为老年居民朋友们详细讲解了如何申请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克东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群众关心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多措并举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各单位联动形成公益合力,共同守护幸福克东。

检察官普法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你需要知道以下这些事
一、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的含义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①单位和政府不属于消费者。②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2)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包括商品的消费,服务的消费。(3)消费者的消费对象是商品和服务。(4)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二、消费者权益的种类(1)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②制造销售假药、劣药;③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和药品;④销售质量低劣的食品;⑤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⑥化妆品有毒有害;⑦营业场所不安全;⑧服务方式或商品包装不安全;⑨玩具质量不合格。除此之外,网上信息不安全,个人消费信息泄密,消费者遭遇不期而至的服务,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也提上日程。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种服务的前提。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真实。如医疗消费中,手术病人在手术前必须亲自签名同意实施手术,这就是知情权的一种体现。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获得赔偿权获得赔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解决消费争议中,消费者的必要费用支出,也可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获取知识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基本知识包括正确选购、公平交易、合理使用等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明确消费者自身权利,维权途径以及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等。8)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主要指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不受侵犯;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包括少数民族的饮食、服饰等)应当得到尊重。9)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如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方式有:检举、控告、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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